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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中级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委托鉴定规定(含各类鉴定案件需提交材料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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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16-04-25 17:51:48 打印 字号: | |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理顺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解决目前在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送检程序不规范,送检材料不齐全,启动重新鉴定不慎重等问题,切实提高司法鉴定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为审判、执行工作提供科学公正的司法技术支撑,服务审执工作,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2005年全国人大《关于司法鉴定问题的决定》及相关司法解释,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全市两级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实行归口管理,统一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对外委托。

  第二条 全市各基层人民法院及市中级法院各业务庭对审判、执行工作中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事项,应向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出具司法鉴定委托书,连同送检材料、案卷一并移送。

  司法鉴定委托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案由;

  2、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住址及联系电话;

  3、简要案情;

  4、鉴定目的(应根据申请方的申请和案件需要,对其进行归纳整理和筛选,形成规范性申请项目);

  5、附加或特别说明(包括需要鉴定报告的份数);

  随案移送的送检材料应具备以下条件:

  1、应当是经质证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材料,存在争议的材料不能送检(笔迹鉴定的检材除外);

  2、对于确实需要进行鉴定的案件,如果材料经质证未能认证,且该材料是该案鉴定的唯一材料或该案其它鉴定材料又不足以进行鉴定时,合议庭应当对该材料进行合议并形成决议,可以依职权决定将其作为送检材料;

  3、对经质证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材料、经质证存在争议但法院依职权决定将其作为送检的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应在委托书中逐项罗列。

  第三条 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收到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后,应按照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立案登记、移送的案卷及送检材料初步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启动委托鉴定。

  1、填写移送对外委托案件审批表;

  2、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收立案条件;

  3、符合收立案条件的移送案件,经司法技术室内勤登记后,交由司法技术室主任审查签字后启动对外委托程序;

不符合收立案条件的在移送案件当时或在收案后3日内退回原移送部门。

  第四条 根据陕西省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案件卷宗归档要求,在案件鉴定期间,如当事人已撤诉或案件已调解终结等,移送案件的法院或审判组织应及时书面函告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并附撤诉申请或调解书复印件,以便及时终结该案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程序,进行案件归档。

  第五条 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案件要由审判组织严格依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慎重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凡已经过我院委托的鉴定案件,一般不再重新进行鉴定。

确需进行重新鉴定的,必须符合该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几种情形,且须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并在重新鉴定委托书上详细说明重新鉴定的理由和依据,并经中院主管院长审批后方可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移送各类别委托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及相关要求

           移送各类别委托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及相关要求

 

  (一)法医类对外委托案件(包括医疗纠纷、法医、精神病等)

  1、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它与鉴定有关的质证笔录复印件;

  2、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3、既往鉴定的报告文书;

  4、医疗纠纷案件(主要是含因果关系和参与度方面鉴定)应由负有举证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整套住院病历原件;

  5、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6、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二)文件检验类对外委托案件

  1、检材(即文检鉴定的标的物,存在争议的材料):必须提供原件,由移送法院直接交付司法技术室;

  2、样本(指因文检鉴定需要的各方无争议的参照材料):

  (1)笔迹及印文同一认定类鉴定的样本,必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为3—5份,越多越好;

  (2)书写时间类鉴定的样本,必须提供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并认证;

  (3)应同时提供对照样本提取时的相关质证笔录。

  3、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及保存方法:

  (1)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照成清晰、完整的照片;

  (2)粘有字迹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

  (3)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以用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4、指纹类鉴定:须提供被鉴定人的双手十指指纹,提取时要注意能反映出手指末端三面纹线,提取的指纹线应清晰完整且不变形,标注清楚。

  5、声像资料类鉴定:须同时提供法庭录取的对照样本。

  (三)评估类对外委托案件

  A、普通评估类

  1、相关的卷宗材料(如诉状、申请书、各类裁判文书或调解书);

  2、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3、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4、既往鉴定、评估、审计等报告书;

  5、涉案财物相关的权属证明;

  6、各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的身份、住址、联系电话,代理人的代理权限;

  7、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委托法院印章或有办案人的签字确认。

  B、资产评估类

  1、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如房产证、土地证);

  2、被评估资产他项权力限制情况及证明材料等(如抵押或质押资料);

  3、被评估资产的明细资料;

  4、被评估资产的使用情况(包括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财务状况等资料);

  5、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范围、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

  6、被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或价格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

  7、当事人提供的其它鉴定凭证或说明证明资料;

  8、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9、既往鉴定、审计、评估报告文书;

  10、对外委托所需的其它材料(如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

  (四)拍卖变卖类

  A、拍卖类

  1、委托书中应对拍卖底价予以明确;

  2、执行依据的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移送部门的印章;

  3、做出拍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4、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同时附评估报告送达各方当事人及其它利害关系人情况的复印件,需加盖移送部门印章)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

  5、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6、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7、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

  B、变卖类

  1、提供变卖标的物经过了法定拍卖程序且其拍卖程序已终结(动产2次,不动产3次)的相关材料复印件,需加盖移送部门印章予以确认;

  2、确定变卖标的物变卖底价;

  3、做出变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4、变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5、变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6、变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

  (五)建筑工程类

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施工监理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资格证明资料,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技术合同资料(包括地质勘查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技术复核、隐蔽验收、自检记录、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明资料等),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标的预算,工程质量和事故发生诱因证明资料,城市坐标系统,规划审批资料。当事人应当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它资料等。

  (六)审计会计类

财务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料以及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其它与鉴定相关的资料。

  (七)特种设备和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的质量鉴定类

所有权证明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资料,技术管理部门检验检测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检测资料),事故发生证明资料,当事人应当提交的其它与鉴定相关的资料。

  (八)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类

  1、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破产案件的类别(一般性破产、政策性破产);

  2、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

  3、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

  4、移送破产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况等。
来源:铜川中院技术室
责任编辑: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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