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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老人被车撞伤3个月后因病去世,家属向对方车主及保险公司索赔38万余元,法院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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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cctv今日说法  发布时间:2023-05-12 14:41:43 打印 字号: | |

本就身患重疾又在车祸中骨折,3个月后老人撒手离去,对方当事人是否该担责? 

 

老人因病去世,家属起诉3个月前的交通事故当事人

 

1年前,柳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吕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柳某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柳某负主要责任,吕某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柳某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多处骨折,住院治疗17天后康复出院。

 

但在事故发生3个月后,柳某却不幸因病离世,柳某的家人认为老人的去世要归责于3个月前的这起交通事故,对方车主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后因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家属遂将吕某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8万余元。

 

被告吕某表示,发生交通事故属实,但因为车辆已向保险公司投保,损失应由保险公司来赔偿。另外事故发生后已在医院为柳某垫付医疗费3000余元,且不再要求其返还。

 

被告保险公司则认为,老人在发生事故前已身患尿毒症、极高危高血压等疾病,且于事故发生3个月后死亡,无法证实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有关。老人的疾病系自身疾病而非自身体质状况问题,属于应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情形,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老人死亡后,原告方申请就本次交通事故与老人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参与度进行鉴定,法院先后委托3家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因超出鉴定机构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等原因,予以终结。

 

 

法院:老人去世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的发生对老人身体造成的影响是不可避免的,但其自身疾病并非是其在受伤害过程中的过错,亦非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事故发生后老人死亡系既定事实,老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行动不便,无法按时到医院治疗尿毒症,致使病情加重,因此,老人的死亡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辩称老人死亡与事故无关且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根据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80500元,在第三者商业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共计150277元。

 

判决后,被告保险公司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体质状况而减轻

 

法官提醒,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能因受害人的体质状况而减轻。因此,发生交通事故时,即使受害人自身患有疾病,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但这不是我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法定事由,故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情形。

 

 


 
来源:cctv今日说法
责任编辑: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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